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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9日威政發[1996]30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墓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山東省公墓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當地農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有償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
第三條在實行公墓安葬的同時,提倡不留骨灰、骨灰深埋不留墳頭、以樹代墓或將骨灰寄存在殯儀館、骨灰堂。
第四條市及各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是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公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五條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或鎮殯葬服務站建立,經營性公墓由殯葬事業單位建立。第六條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或鎮殯葬服務站提出申請,經鎮政府審查同意,報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建立經營性公墓,由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由市民政部門轉報省民政廳審批。
公墓建設單位應憑省民政廳批準文件向當地建設、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建設。
經營性公墓建成后,須經省民政廳驗收合格,發給公墓合格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第八條建立公墓應當選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區。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九條公墓實行誰建誰管的原則。公益性公墓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鎮殯葬服務站管理;經營性公墓由市或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管理。
第十條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自行轉讓或買賣。
第十一條墓穴用地必須節約。單穴用地不得超過1平方米,雙穴用地不得超過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過80厘米。
第十二條公墓只準埋葬骨灰,嚴禁安葬遺體或將骨灰裝棺安葬。
第十三條在墓區內,允許建夫妻合墓、家庭合墓,嚴禁建家族、宗族和活人墓。
第十四條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的,喪主要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墓工料費和管理費等項費用。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20年。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民政部門制定。
公益性公墓一律不得對外經營和開展殯儀收費業務。
第十五條墓地應當保持整潔、肅穆,搞好綠化、美化,提倡文明祭掃,嚴禁封建迷信活動。第十六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占用公墓用地的,用地單位應當給予補償;需搬遷墓區的,用地單位應當負擔搬遷費用。
第十七條公墓管理實行年檢制度,按省政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章處罰
第十八條未經批準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建立經營性公墓和對外營業的,由民政、工商、土地等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平毀,恢復原貌,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對在公墓內搞封建迷信活動的;非法出租、轉讓、買賣公墓墓穴的;出售公益性公墓墓穴的;損壞公墓設施的;妨礙行政機關進行公墓管理的,由公墓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處以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對限期內不能平除的墳崗、墓地,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無主墓處理。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出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建立的各類公墓,凡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但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應于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補辦審批手續。
威海市市區(包括高技區、經技區、環翠旅游度假區、孫家疃鎮、田村鎮)內的墓地、墳頭,由當地政府組織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單位在公墓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平除,遷入威海市經營性公墓“金山公墓”。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9日威政辦發[1996]110號發布)
市政府同意市勞動局《關于加強對城鎮縣以下小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動管理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強對城鎮縣以下小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動管理的意見為了加強對縣以下城鎮小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勞動管理,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山東省私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省政府1996年第72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招用職工
用人單位招用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職工和聘雇境外人員應按照《威海市企業招用職工暫行規定》(威政發[1995]68號)規定的條件、原則、程序和辦法執行。由用人單位持規定的有關證件,到注冊登記機關同級的勞動部門聯系,再由勞動部門組織招收并辦理招用手續。
二、職工流動
用人單位中經勞動部門辦理了招用手續的城鎮職工和農民合同制職工流動時,經征得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調出、調入單位分別填寫《工人流動聯系表》,報用人單位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并辦理有關手續。無主管部門的,可直接報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并辦理有關手續。威海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環翠區屬的用人單位與市屬單位之間流動,須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并辦理有關手續。屬經勞動部門批準使用的農村勞動力,按勞動合同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檔案管理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或雇員建立個人檔案。新招人員的檔案中應有經勞動部門批準的錄用人員登記表、歷次檔案工資變化審批表、體檢表、職工登記表等必備的檔案材料。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的檔案管理,如企業具有一定規模,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可由企業自行管理;對不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個體用人單位的檔案應由用人單位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機構管理。
四、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與職工或雇員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報經企業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部門依法鑒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時,應當經雙方協商同意;一方違反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自覺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應盡的義務。
五、工資福利待遇
(一)檔案工資。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建立檔案工資。
1、新參加工作的學徒工、熟練工、技校畢業生及接收的新參加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等人員的檔案工資和工資標準應參照省勞動廳《關于適當解決企業職工工資問題的通知》(魯勞發
[1996]368號),確定職工的定級工資水平。起點工資標準應報企業注冊機關的同
級勞動部門審批,為勞動者建立檔案工資。
2、對用人單位接收的軍隊轉業干部、轉業志愿兵、退伍義務兵的工資待遇,應參照省人事廳、勞動廳、省軍區政治部《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確定軍隊轉業干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魯人薪[1995]25號)和省勞動廳《關于調整分配到企業工作的復退軍人工資待遇的通知》(魯勞發[1995]169號)文件規定建立檔案工資。
3、對于從其他單位流動到用人單位的職工以及用人單位之間流動的職工的工資處理,應參照省勞動廳《關于職工調動工作后工資處理問題的通知》(魯勞發[1995]214號)的規定確定檔案工資。
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建立正常的增資機制,具體的增資辦法由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部門參照省、市勞動部門確定的企業內部分配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工資額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以實物及其他非貨幣形式代替。
(二)工齡。用人單位職工的工齡,原則上按照所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確定其工齡。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法》規定的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對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可按國家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要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每日最長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魯勞發[1995]71號)規定的標準和比例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在法定節日按確定的休假天數安排勞動者的休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四)用人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勞動保護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并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定期實施體檢及其他有利于職工健康的措施。還應當根據勞動生產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發給職工勞動保護用品及津貼。用人單位應當做好女職工和特殊批準的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不得安排不適合他們從事勞動的工種。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新職工和調換工種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用人單位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包括隱性中毒),必須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并按規定報告當地勞動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接受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社會保險
(一)養老保險
用人單位與招用的城鎮戶口職工、農民合同制工人,自招工之日起,按照《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魯政發[1995]98號)的規定,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職工按個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額的2%繳納,以后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職工月工資收入低于全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超過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上年度工資總額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城鎮個體工商戶主、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以全市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用人單位繳費比例與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其中11%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月繳納(每月10日前交訖),也可按半年、一年預繳。對逾期不繳的,除補繳本金及利息外,按日加收應繳款項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統籌基金。
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支付辦法:按照《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魯政發[1995]98號)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失業保險
1、享受失業保險范圍:
用人單位中凡經勞動部門辦理招用手續,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城鎮職工、農民合同制職工均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1)基金繳納標準和列支渠道:用人單位按企業上年度報統計部門的勞動工資報表的年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基金,無法核定工資總額的單位,按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額計算繳納。對逾期不繳納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轉入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繳納失業保險基金所需資金,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2)基金管理: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與發放,分別由其登記注冊機關的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環翠區范圍內,經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單位仍由環翠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辦理。
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籌集的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管理費及失業職工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按省政府1994年第41號令的規定提取及使用。
3、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中凡符合享受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職工,均可按規定享受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其發放時限和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監察與爭議處理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負責同級工商行政機關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勞動監察與爭議處理工作,其所屬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察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應按照《勞動法》和省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6年12月29日威政辦發[1996]110號發布)
市政府同意市勞動局《關于加強對城鎮縣以下小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動管理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強對城鎮縣以下小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動管理的意見為了加強對縣以下城鎮小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勞動管理,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山東省私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省政府1996年第72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招用職工
用人單位招用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職工和聘雇境外人員應按照《威海市企業招用職工暫行規定》(威政發[1995]68號)規定的條件、原則、程序和辦法執行。由用人單位持規定的有關證件,到注冊登記機關同級的勞動部門聯系,再由勞動部門組織招收并辦理招用手續。
二、職工流動
用人單位中經勞動部門辦理了招用手續的城鎮職工和農民合同制職工流動時,經征得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調出、調入單位分別填寫《工人流動聯系表》,報用人單位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并辦理有關手續。無主管部門的,可直接報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并辦理有關手續。威海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環翠區屬的用人單位與市屬單位之間流動,須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并辦理有關手續。屬經勞動部門批準使用的農村勞動力,按勞動合同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檔案管理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或雇員建立個人檔案。新招人員的檔案中應有經勞動部門批準的錄用人員登記表、歷次檔案工資變化審批表、體檢表、職工登記表等必備的檔案材料。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的檔案管理,如企業具有一定規模,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可由企業自行管理;對不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個體用人單位的檔案應由用人單位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機構管理。
四、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與職工或雇員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報經企業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部門依法鑒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時,應當經雙方協商同意;一方違反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自覺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應盡的義務。
五、工資福利待遇
(一)檔案工資。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建立檔案工資。
1、新參加工作的學徒工、熟練工、技校畢業生及接收的新參加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等人員的檔案工資和工資標準應參照省勞動廳《關于適當解決企業職工工資問題的通知》(魯勞發
[1996]368號),確定職工的定級工資水平。起點工資標準應報企業注冊機關的同
級勞動部門審批,為勞動者建立檔案工資。
2、對用人單位接收的軍隊轉業干部、轉業志愿兵、退伍義務兵的工資待遇,應參照省人事廳、勞動廳、省軍區政治部《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確定軍隊轉業干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魯人薪[1995]25號)和省勞動廳《關于調整分配到企業工作的復退軍人工資待遇的通知》(魯勞發[1995]169號)文件規定建立檔案工資。
3、對于從其他單位流動到用人單位的職工以及用人單位之間流動的職工的工資處理,應參照省勞動廳《關于職工調動工作后工資處理問題的通知》(魯勞發[1995]214號)的規定確定檔案工資。
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建立正常的增資機制,具體的增資辦法由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部門參照省、市勞動部門確定的企業內部分配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工資額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以實物及其他非貨幣形式代替。
(二)工齡。用人單位職工的工齡,原則上按照所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確定其工齡。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法》規定的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對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可按國家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要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每日最長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魯勞發[1995]71號)規定的標準和比例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在法定節日按確定的休假天數安排勞動者的休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四)用人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勞動保護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并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定期實施體檢及其他有利于職工健康的措施。還應當根據勞動生產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發給職工勞動保護用品及津貼。用人單位應當做好女職工和特殊批準的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不得安排不適合他們從事勞動的工種。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新職工和調換工種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用人單位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包括隱性中毒),必須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并按規定報告當地勞動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接受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社會保險
(一)養老保險
用人單位與招用的城鎮戶口職工、農民合同制工人,自招工之日起,按照《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魯政發[1995]98號)的規定,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職工按個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額的2%繳納,以后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職工月工資收入低于全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超過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上年度工資總額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城鎮個體工商戶主、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以全市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用人單位繳費比例與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其中11%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月繳納(每月10日前交訖),也可按半年、一年預繳。對逾期不繳的,除補繳本金及利息外,按日加收應繳款項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統籌基金。
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支付辦法:按照《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魯政發[1995]98號)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失業保險
1、享受失業保險范圍:
用人單位中凡經勞動部門辦理招用手續,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城鎮職工、農民合同制職工均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1)基金繳納標準和列支渠道:用人單位按企業上年度報統計部門的勞動工資報表的年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基金,無法核定工資總額的單位,按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額計算繳納。對逾期不繳納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轉入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繳納失業保險基金所需資金,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2)基金管理: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與發放,分別由其登記注冊機關的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環翠區范圍內,經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單位仍由環翠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辦理。
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籌集的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管理費及失業職工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按省政府1994年第41號令的規定提取及使用。
3、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中凡符合享受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職工,均可按規定享受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其發放時限和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監察與爭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