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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傳統殯葬禮俗歷史悠久、嬗遞傳承,在每個時期既呈現出鮮明的時代特點,又有其歷史繼承性。進入階級社會以后,殯葬禮俗受到宗法制度的影響,強調權力結構、等級劃分,殯葬禮俗逐漸向復雜化、制度化、等級化發展,在喪服、墓室、隨葬品、儀式以及治喪時間等方面逐漸形成一套成熟的殯葬禮俗體系,也逐漸背離殯葬禮俗的初心。
周朝時期,《周禮·春官·大宗伯》記載:“以喪禮哀死亡,以荒禮哀兇札,以吊禮哀災禍,以禬禮哀圍敗,以恤禮哀寇亂。對舉哀、吊死、除服、喪葬等儀式均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殯葬禮俗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喪禮,親屬為剛剛逝去的人行衣冠招魂之禮;葬禮,喪滿之后將棺木送往墓地進行埋葬,體現入土為安的理念;祭禮,對宗廟祖宗的祭祀,表達了生者對于亡者的哀思。此外,周朝時期還形成了喪服制度、棺槨制度、用器制度和昭穆制度,對后世影響深遠。
春秋戰國時期,殯葬禮俗程序逐步規范、固定下來。殯葬儀程主要分為臨終之際、裝殮儀節、下葬儀節以及葬后祭祀儀節。裝殮儀節包括招魂、沐浴、飯琀、銘旌、小殮、大殮、成服、聞喪奔喪等環節;下葬儀節包括朝祖、起殯、下葬等環節;祭祀儀節包括立主、虞祭、居喪等環節。無論貧富、貴賤,人們一般都嚴格遵守這一禮儀,它一直貫穿于我國殯葬禮俗歷史中。
秦漢魏晉時期,大體沿用周朝以來的殯葬禮俗,推崇厚葬,較之以前更趨于隆重,講究棺槨與禮器制度,強調墓主人的等級、身份,法度森嚴,不得逾制。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葬前之禮,包括招魂、沐浴、飯琀、大小殮、哭喪、停尸等內容;二是葬禮,包括告別祭典、送葬、下棺三個環節;三是葬后服喪之禮。魏晉南北朝時沿襲漢制,但此時在殯葬禮俗上出現了一種渴葬的新現象。所謂渴葬,即不按傳統殯葬禮俗的時間程序而提前埋葬,“朝終夕葬,相尚以速”。這主要是由于社會動蕩不安,戰亂不停,庶民百姓生活艱難,傾向于從簡從速的埋葬方式。
唐朝時期,崇尚周禮,倡導厚葬,殯葬禮俗也更加系統化、程序化。《大唐開元禮》記載:“從死亡到殯葬、奠祭完畢,共有六十六道喪葬程序,如果改葬,尚另有十七道程序,繁文縟節,不一而足。其主要禮俗包括初終、招魂、發喪、護喪、奔喪、置靈座、治棺槨、沐浴、襲尸、飯琀、銘旌、小殮、大殮、成服、吊喪、賻赗、停柩待葬、朝夕奠、朔望奠、卜宅兆、卜葬日、啟殯朝祖、陳車位器用、發引送葬、陳明器、下葬、虞祭等環節”,許多禮俗沿用至今。
宋元時期,為了整飭禮儀,敦厚風俗,曾多次頒發新的殯葬儀注,嚴立禁約,宋朝民間迷信風水學說,葬禮一般由專業的“葬師”主持,相對提倡厚養薄葬,在今天看來仍然是相當進步的觀念。同時,宋朝也是中國古代實施火葬最多的朝代。元朝基本沒有統一的喪葬禮儀,仍遵照先祖舊俗,除火葬外,還實行隱葬方式,流行淺埋,埋葬以后,還要舉行“火凈”儀式,等等。
明清時期,明朝初期依據《儀禮·士喪禮》,參考《開元禮》《朱子家禮》,制定《大明律》《明會典》,形成了一套繁瑣隆重、等級分明的殯葬禮俗,其主要包括初終、小殮、大殮、成服、擇地、葬、虞、卒哭、小祥、大祥,以及由此附帶的居喪行為等。明朝中后期,對易新衣、點隨身燈、畫像、暖墓、過七、謝孝等禮俗作出了細致的規定。清朝大體沿用明朝喪制,經順治、康熙兩朝修正、補充,日臻完善,沿襲土葬為主的習俗,喪禮多采用道教形式,佛教對喪禮也產生了一定影響,喪葬等級制度森嚴。據《清通禮》記載:“清朝對各個階層等級殯葬禮俗中的復衣、飯琀、銘旌、殮衣、棺槨、墓碑、儀仗、陵墓規格等級都有嚴格的規定。”此外,清朝殯葬禮俗保留了部分滿族特點,如截發、魂幡、殷奠、百日剃頭、百日除服、摘冠纓等;西式葬禮也逐漸出現。
民國時期,殯葬禮俗仍以傳統習俗為主,與明清時期相比,呈現出由繁趨簡的傾向。《喪禮草案》規定:“殮服使用禮服或軍服,附身以衾為限,不得用金玉珍玩;喪服使用白衣白冠;舊俗所用僧道,紙扎冥器,龍杠傘扇等一概廢除;紀念死者可用遺像;喪事從儉,奠儀以挽聯、挽幛、花圈等為限。”這些改革舉措雖然當時執行并不徹底,但對改革鄙俗仍具有積極意義。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積極地、有步驟地推進殯葬改革,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摒棄封建等級觀念,宣傳無神論,反對有神論,不斷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經過幾十年努力,殯葬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