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的基本涵義是表示停靈柩之意,并由此而引申為人們在停柩期間,對死者的哀悼和哀悼形式。如《漢書》說:“王者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殯,五月而葬,大夫經時而葬,士及庶人逾月而已”。這里的殯則是指停靈柩的時間,殯無論是指停靈柩的地方,還是指停靈柩的時間,在后來都被引申為人們對死者的哀悼形式。沿用至今。
葬的涵義是指處理和掩埋死者的遺體,即對死者遺體的處理方式。司馬光則《葬論》中進一步解釋道:“葬者藏也,孝子不忍其親暴露,故斂而藏之。”殯葬是一種自然現象,反映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上,尤其是反映在殯葬習俗上則是一種社會現象。殯葬的禮儀及其遺體處理方式,是一定時期社會意識形態的反映,是一個民族和國家社會進步與文明程度的標志。以文明、節儉、科學辦喪事為基本內容的殯葬改革,是順應社會進步與發展的移風易俗社會改革,這項工作涉及家家戶戶,涉及每個人的靈魂,受社會風氣和社會輿論的影響極大。這就需要我們用社會學理論做指導,組織和發動群眾,動員社會力量,創造一個全社會支持和推行殯葬改革的氛圍與環境,有效地推進殯葬改革。
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政府以空前未有的熱情和魄力迅速醫治著中國百余年的戰爭創傷,并蕩滌著幾百年遺留下來的社會積弊,其中包括殯葬習俗的改革。無疑,這是一場向舊傳統的宣戰。我國的殯葬改革從國家的行政倡導到社會階層參與,從管理法規的制定到社會上的移風易俗,都充分運用了社會學原理。新中國成立以來殯葬改革的內容大體如下:
(1)在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不便的地區,劃定火化區,積極推行火葬。中國沿海地區,人口稠密,交通便利,集中了全國耕地面積90%以上。根據這種情況,20世紀60年代中期起,國家首先在這一地區推行火葬。內務部14號文件中明確指出:“20萬人以上的城市特別是工業城市沒有火葬場,要逐步建立火葬場,以推廣火葬。
(2)在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備推行火葬條件地區,積極改革土葬。在這些地區,由當地政府本著有利于生產建設的原則,統一規劃土葬用地;可以以鄉或自然村為單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墳頭,不準亂葬遺體。
(3)破除封建迷信的喪葬習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禁止招魂、看風水、擺道場,反對披麻戴孝、焚化紙錢等喪事鋪張浪費行為。
(4)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比如,回族教徒實行土葬的,應在指定地點埋葬;對自愿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民政部社會事務司頒發了相應文件。
(5)深化殯儀事業單位的改革,將殯葬行業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結合起來。認真研究和把握如何開展遺體火化、骨灰寄存、遺體接運、遺體冷凍服務四項服務,同時開展布靈堂、遺體化妝、整容等選擇性服務。做到既促進殯儀服務的開展和發展,又有利于推進殯葬改革,滿足不同層次喪葬消費需求,與社會文明進步相適應。
經過幾十年努力。我國殯葬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對經濟建設、自然環境,社會生活以及人們精神狀況起到很大積極作用。
殯葬改革是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社會文明進步的窗口,不同社會的殯葬風俗體現不同社會的文明程度。要以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宣傳普及殯葬改革的法規和政策為契機,開展殯葬教育,加強殯葬宣傳,樹立科學理念,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改變喪葬陳規陋習,倡導文明新風,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提高全社會的科學殯葬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