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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墓地:日本自明治維新以來,盡管火葬的比例不斷增加,家族墓地仍然很廣泛,典型的標志就是該墓地的墓碑上寫著“xx家”。二戰后的昭和23年(1948年),實施了新的民法,把家族的概念從直系制改為夫婦制。例如:直系制中長男是家族的繼承人,改變為家庭兄弟姐妹平均繼承。但是,家墓的繼承卻屬例外,先祖祭奠的繼承人仍然是長男制,民法中規定按照以往的習慣(長男繼承的習慣)行事,所以,由家墓為標志的家脈的傳承仍然按照長男制。但是,隨著結婚形式(西方化),以及少子化等原因,無法寫“xx家”的無緣墓不斷增加。同時,墓地的遷移的數量也持續增多,無緣(無法確定祖先姓氏)墓地占據的比例也逐漸增大。
公園墓地模式:日本的公園墓地是從大正12年(1923年)開始的,東京都從明治時代(明治7年)起開辟了6處神葬祭用的陵園(青山、谷中、染井等),由于人口的大量流入東京都,墓地的供給成了必須,因而在1923年東京多摩建立了公園墓地(現在的東京多摩陵園)。這種墓地陵園選在離城不遠的自然景色優美的凈地環境,一方面迎合了家族永久繼承和祭拜的需要,另一方面集中經營的公益性高,以地方公共團體經營的方式,符合明治維新(入歐脫亞)的向西方學習的墓地政策。同時,從公共衛生的角度,公墓模式被政府作為國策而推崇。公園墓地的最大特點是一改過去土質墳堆的做法,采用了墓碑。使用石材作為墓碑,結實而長久,對逝者的懷念的祭拜也可以永久化,迎合了當時文化的需求。
日本葬式:日本的葬儀程序按照宗教以及宗教流派的不同有10余種之多。以其中最一般的流程舉例:分兩步,第一步是葬儀(1)遺族和參列者入場;(2)僧侶入堂;(3)始辭;(4)讀經、引導(超度亡靈);(5)吊唁拜受;(6)讀經;(7)遺族親友敬香;(8)僧侶退堂;第二步是告別儀式:(9)僧侶入堂;(10)始辭;(11)讀經;(12)參加葬儀者敬香(讀經一直繼續);(13)僧侶退堂;(14)閉辭。葬儀的陳列安放:送別房間用白布覆蓋,祭壇位于中央,安放牌位(逝者照片),周圍是鮮花與送帖。參拜者站立兩旁。
火葬的普及:日本的火葬率世界領先,超過99.9%。為何有這樣高的火葬率?日本最早的火葬記錄始于文武天皇4年(公元700年),根據天皇的遺言采取了火葬。明治維新以來,火葬開始逐漸普及。普及火葬的原因是因為傳染病,在明治17年規定患傳染病的死者必須采取火葬,為了對應火葬而建立了專門的火化場。到了明治33年(1900年),火葬普及率就達到了29.2%。其后,大正14年(1925年)的火葬率為43.2%。昭和10年(1935年)時,火葬率開始超過土葬率,大于50%。為什么發展如此之快呢?根據柳田國男的研究,認為是城市化發展、以及衛生觀念的滲透。城市化使得大量農民進城,親人去世后想把其遺骨拿回家鄉,只能火化后帶回去是主要原因之一。根據日本的殯葬法,有三種形式被認可,即火葬、土葬和水葬。其中水葬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而是根據船員法,船舶在行駛中船內有死者時方可采取水葬。目前日本的城市基本都禁止土葬,只有個別信奉伊斯蘭教地區(日本大約有10萬伊斯蘭教徒)才設置專門陵園允許土葬。
殯葬的產業化:1948年開始有了殯葬的互助會,是新型殯葬業的誕生。隨著戰后日本經濟走向繁榮,殯葬業空前發展。(1)產業化:日本每年去世人口約為160萬,全國的殯葬事務所1萬余所,殯葬就業人數16萬8千,年營業額2萬7千億日元(約合1600億人民幣),殯葬業的企業實體稱作“葬儀社”。總體殯葬的關聯企業規模達到6千家以上。(2)服務的多樣化:由于遺族對于逝者的葬禮基本完全委托給“葬儀社”,沒有相應的討價還價體制,所以葬儀社的利潤率相對其他業界豐潤的多。各個葬儀社之間的競爭主要是服務內容方面的,所以,促進了日本殯葬業服務的多樣化。主要表現在:有創意的葬儀,祭壇的布置設計風格,葬儀流程、葬儀音樂等配套的人性化等。